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永春县圣世艺术广告部标识标牌生产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永春县圣世艺术广告部标识标牌生产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区e区1号
四、建设单位:永春县圣世艺术广告部
******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标识标牌的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喷漆房、晾干房、uv 喷绘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金属粉尘、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渣分类收集后储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漆渣、废活性炭、喷漆、喷淋废水分类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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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永春县圣世艺术广告部标识标牌生产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区e区1号
四、建设单位:永春县圣世艺术广告部
******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标识标牌的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喷漆房、晾干房、uv 喷绘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金属粉尘、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渣分类收集后储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漆渣、废活性炭、喷漆、喷淋废水分类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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