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金森大厦三楼
邮编:353300
报告书(表)项目环保审批决定公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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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表)项目环保审批决定公示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文件全文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 |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将乐景韬数控机床及汽车螺旋锥齿轮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明环评将函〔2024〕10号 | 2024年8月16日 | ******有限公司编制的《将乐景韬数控机床及汽车螺旋锥齿轮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在现有年产1900台各类型号数控机床、30万套汽车螺旋锥齿轮不变的情况下,新增年产支重轮50万套、引导轮10万套、链条10万条、工程机械配件100万件、底盘车架1500台套、高精密机械配件53万件。 二、项目原材料应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办公室转发省产能办关于持续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明产能办函〔2024﹞1号)的要求。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热处理配套的淬水池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中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处理达标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造型、浇注、清砂、砂处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熔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通过直连的集气管道至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废气、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车间整体集气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组合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粉)尘净化器净化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机械设备安装减振垫等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沾染切削液或废机油的金属屑、油泥、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局委托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