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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玉林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规范木板加工企业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制定《玉林市木材加工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并予以公布,请各木材加工行业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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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玉林市木材加工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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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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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木材加工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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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木材加工企业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木材加工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3.基本要求
3.1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
3.2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
3.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环境管理,依法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和种类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木材加工行业包括以下细分子行业:锯材加工行业、木片加工行业、单板加工行业、其他木材加工行业、人造板行业和木制品制造行业。
企业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企业实际,从制胶、涂胶、上漆、机械维修、设备保养、实验室分析、废气处理等环节辨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产生环节按照种类分别收集,应收尽收,包括不限于废胶渣(漆渣)、废矿物油、废胶(漆)包装物等危险废物。
5.环境管理要求
5.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5.1.1建立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各项责任分解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1.2信息公开。企业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5.2危险废物标识制度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标志形状、颜色、图案及摆放位置要准确,标签样式要正确、内容填写要完整且正确。
5.2.1危险废物标签式样:分不小于10cm、15cm、20cm三种规格,背景色为橘黄色,标签边框为黑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字,其中“危险废物”字样应加粗放大,印刷、粘贴、栓挂、钉附于容器和包装物明显位置(箱类端面或侧面、桶类桶身或桶盖、组合包装外表面、容积大于450L的相对两面),制作材料可选不干胶、印刷品外加防水塑料袋或塑封等,发现不符合规范要及时更换。
标签内容包括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废物形态、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危险特性、注意事项、数字识别码、产生/收集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产生日期、废物重量、备注、二维码。二维码可通过广西生态云危险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导出或自行制作。
5.2.2贮存分区标志式样:分不小于30cm、45cm、60cm三种规格,背景******居中显示,附着式(如钉挂、粘贴)、悬挂式和柱式(固定于标志杆或支架上)设置于每一个贮存分区前的通道位置或墙壁、栏杆等易于观察的位置,衬底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并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可采用印刷纸张、不粘胶材质或塑料卡片,以便固定在衬底上,发现掉落、破损、褪色要及时更换。
5.2.3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式样:横版、竖版均可。包括三角形警告性图形标志和文字性辅助标志。标志按设置位置分为3种规格,分别为不小于90cm×55.8cm、60cm×37.2cm、30cm×18.6cm,背景为黄色,边框为黑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字,附着式、柱式固定,独立的设施设置于场所外入口处墙壁或栏杆显著位置,设置于建筑物内部的设施设置于区域边界或入口处显著位置,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如:1.5mm~2mm冷轧钢板),并做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发现掉落、破损、褪色要及时更换。
5.3管理计划制度
企业应当通过广西生态云危险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5.3.1按时备案。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广西生态云危险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5.3.2规范填写。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管理计划。
5.3.3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
5.4排污许可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木材加工企业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企业按照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提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符合许可证要求,按要求及时提交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5.5台账和申报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5.1建立台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危险废物台账,建议纸质台账与电子台账并行,分类装订成册,专人管理,台账保存至少5年。
5.5.2规范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全面、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或委外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危险废物在企业内部流转情况,且可提供各环节台账记录表等证明材料。
根据危险废物流向,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共5张表,分别为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出库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记录表。(具体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5.5.3频次要求及记录内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记录。
5.5.3.1频次要求。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5.5.3.2记录内容。
?a.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b.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c.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d.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e.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6危险废物申报
木材加工企业应定期通过广西生态云危险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企业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或者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第三方单位代为申报。
5.6.1如实申报。木材加工企业应全面、准确地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等)。不得拒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
5.6.2按时申报
5.6.2.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5.6.2.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 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5.6.2.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
5.6.3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贮存情况等。申报具体内容及报告格式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5.6.4变更申报。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5.7源头分类
木材加工企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所有危险废物应在产生环节按种类分别收集,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5.8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5.8.1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产生危险废物的木材加工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受托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及核对受托方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材料。
5.8.2运行转移联单。木材加工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广西生态云危险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危险特性等)、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8.3转移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分为“市内转移”“区内跨市转移”和“跨省转移”,其中“市内转移”“区内跨市转移”管理计划在系统备案后可执行转移,“跨省转移”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5.8.4转移联单保存。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企业可从信息系统内导出打印纸质版,妥善保管。
5.9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5.9.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木材加工企业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专 门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设置危险废物相关篇章。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或篇章)要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当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或篇章)进行修订。
企业应配置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
5.9.2备案。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应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9.3演练。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制订详细的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并妥善保存相关演练资料(如演练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演练总结材料等)。
5.10贮存设施环境管理
5.10.1规范建设贮存场所。木材加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全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扬散、************消防设施。
5.10.2规范贮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危险废物。
5.10.2.1按照危害特性分类贮存危险废物,不得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具备防渗漏功能或采取相应措施。
5.10.2.2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包装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标准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袋)完好无损,外表面保持清洁。
5.10.2.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
5.10.2.4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11危险废物信息公开
木材加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当年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
木材加工企业每年可对本企业员工开展一次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做好相关培训材料的收集存档。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仓库内及出入口处需设置监控系统,?连续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和物流情况。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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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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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C为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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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附录A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pdf附录B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pdf
附录C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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