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0500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全文:
******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公告日期 |
******有限公司 年新增2000吨抗氧剂项目 |
石行审环批〔2024〕49号
|
2024年10月14日 |
2024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