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情况、质量要求
1、品种名称:晚籼稻谷,长粒型;生产年份:2024年;产地:江西、安徽、浙江(同一标段必须为同一产地);数量:共计2858吨,分两个标的;详细情况如下表:
标的号 | 数量(吨) | 品种 | 粒型 | 年份 | 产地 | 包装物 | 储粮地点 | 备注 |
泰顺001 | 1428 | 晚籼稻谷 | 长粒型 | 2024 | 江西、安徽、浙江 | 散装 | 中心粮库0P09仓 | |
泰顺002 | 1430 | 中心粮库0P10仓 |
2、质量要求:出糙率≥75.0%、水分≤13.0%、杂质≤1.0%、整精米率≥44.0%、谷外糙米≤2.0%、黄粒米≤0.3%、脂肪酸值(mgKOH/100g)≤18.0,其他质量指标符合国标(GB1350)三等及以上、色泽气味正常,无生霉粒、无虫粮,储存品质指标符合GB/T20569-2006“宜存”规定。镉≤0.18mg/kg,其他重金属、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等卫生指标均不得超过(GB2761-2017、GB2762-2017、GB2763-2021)规定限量指标。
3、重要说明:
①供应方发运的粮食必须符合本细则约定的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按退货处理,并承担产生的相关一切费用。
②供应方需随车提供出库检验报告给委托方。
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一)1、交货地点、数量:泰顺县中心粮库0P09(存放1428吨)、泰顺中心粮库0P10(存放1430吨)(仓号根据库点的仓容安排确定,若有变动,可协商解决)
2、供货时间要求:在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特殊情况和人力不可抗拒情况除外、两标的为同一中标方可延长10日)(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逾期供货或未按期完成供货量需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供货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逾期供货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下表比例及逾期数量扣除相应保证金。
逾期总日数(工作日) | 1--2日 | 3--4日 | 5--6日 | 7--10日 | 10日以上 |
违约金扣除比例(从违约数量 所对应的保证金中扣除) | 5% | 10% | 15% | 50% | 100% |
3、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竞得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适当延长交货期限。委托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扣除竞得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已供货物经入库验收检验后结算相应货款;委托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竞得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必须在延长交货期限内履行本合同和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届时仍未完成入库或未通过入库验收检验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工作时间:委托方储粮库点每天工作时间为:7:00-17:00;交割期限内包括节假日。
(三)包装要求:散装
(四)交货方式
(1)供应方送货前必须事先与委托方协商确定送货时间和数量(吨/天),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供应方负责。
(2)交货方式:按委托方标书中指定的仓房前交货,粮食入仓前的一切费用以及风险由供应方负责。
(3)验收办法:①程序:来粮经委托方接收仓库仓口车板质量预检,初步认定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办理接收入库手续;②检斤:委托方接收仓库地磅检斤。供应方可派人员(供应方出具委托函)到委托方接收库点监磅确认数量,如不派人员视同认可。供应方对地磅计量有质疑时,有权提出验秤要求,委托方应予配合。③检质:以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满仓鉴定检质为准。如对满仓鉴定检质结果有异议,可由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对另一份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将其中一份封存的样品送交浙江省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检质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检质最终结果不承认的一方视为违约,由委托方按违约责任处理。④抽样方法:供需双方共同到现场,具体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样,并由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负责保管。竞得方应派人员(竞得方出具委托函)现场确认质量扦样过程,如未派人员到场视同认可。竞得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
(4)委托方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供应方送货时应在委托方正常工作时间内,委托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及时向供应方提供卸货服务(特殊情况和人力不可抗拒情况除外)。
三、货款结算方式
1、在供应方交货完毕后,委托方委托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对供应方交付的粮食进行满仓质量扦样检验(含质量、储存品质、卫生指标):
(1)若检验合格,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出具满仓鉴定质检报告后,供应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及所有手续,委托方以实际接收入库数量安排办理货款结算,并在农发行贷款发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2)若检验不合格(或部分数量检测不合格),供应方需在一个月内用同等数量相同品种符合本细则约定质量要求的粮食更换检验不合格的粮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供应方承担。
(3)供应方未在委托方规定时间内更换到位的,委托方有权没收供应方相应履约保证金(每吨200元),并终止协议。
四、质量纠纷处理约定
1、竞得方与委托方任意一******有限公司(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提出。
2、竞得方在接到会验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派人或委托其他人员到场会验,因延时会验,按缺席处理,视为认同会验结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3、自会验通知******有限公司(温州粮食中心市场)工作人员会同相关人员到现场监督抽验,并填写《现场抽样单》,并视缺席方认可抽验过程。
******有限公司(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按上述检质办法进行质量纠纷处理,因质量纠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事项
1、本次竞价交易的底价及成交价均指送到指定交货仓房前的价格(含税含发票含运费等费用),粮食入仓前的一切费用以及风险由供应方负责。
2、在本合同期限内如产生价格和意外等风险,供应方不履行本协议,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
3、竞得方送货期间,因竞得方原因不服从管理而造成的库区设备、设施损坏的,竞得方应照价赔偿。
六、近期温州粮食中心市场受委托方委托举办的网上竞价交易会上中标标的但履约能力较差的单位,限制参与本次竞价交易活动;中标方未按照公告及合同约定期限履约的,将视情况限制其参与后期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温州粮食中心市场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