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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年产水龙头1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06日至2024年11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有限公司年产水龙头1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06日至2024年11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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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水龙头10万套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b区东溪路13号(一址多照),厂房占地面积840平方米,项目租赁其中第1层、第2层作经营场所使用,第1层、第2层建筑面积合计1680平方米。项目从事水龙头制造,年产水龙头10万件。主要生产工艺为铸造、落砂、机加工、抛丸、抛光、组装。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造型、干燥、浇铸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由于项目使用的砂芯内含有酚醛树脂,因此造型、干燥和浇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该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醛厂界无组织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酚类厂界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抛丸、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②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者,排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