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函〔2024〕5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我省药品挂网和价格治理工作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结合全国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4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和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一)已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已在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挂网的药品(集采中选产品除外),进行省际价格联动。
(二)未挂网药品联动挂网。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约、失信行为,已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代码且未在我省挂网的药品(中成药除外),符合我省相关要求的均可申请参加此次联动挂网。
二、联动规则
(一)价格联动规则
已挂网药品在招采管理系统按本产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格(指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如实填报最新挂网价格;如已是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格,则无须填报,按当前挂网价格予以公示。
(二)联动挂网规则
1.集采非中选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质量层次非中选药品我省招采管理系统最低挂网价的低值联动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同质量层次没有非中选药品挂网时,以我省参与集采批次同组最高中选价和我省中选产品(主供)价格1.5倍的低值挂网。没有同规格参考价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2.临床短缺药品。国家、我省临床短缺药品(见附件1,包含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下同)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挂网并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3省现行挂网(交易)价格,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根据相关政策及挂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纳入集采的药品,按集采相关政策限价挂网;当同一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数量达到3家及以上时,该通用名剂型药品全部转为联动挂网目录,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
3.其他药品。通用名、剂型已在招采管理系统挂网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下未挂网的其他生产企业药品,已在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按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该通用名剂型我省招采管理系统最低有效挂网价的低值联动挂网。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通用名、剂型未在招采管理系统挂网,本通知发布前一天已在3个及以上省级采购平台挂网,可按不高于该药品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的低值,且不高于该通用名同医保剂型已挂网药品最高单位可比价的1.5倍申请联动挂网。
以上新增挂网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申报产品超过两家及以上的,同质量层次不同企业最小制剂的单位可比价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单位不超1.8倍计算。
(三)补充规则
1.价格填报。企业填报价格信息应为通用名剂型下所有规格、包装最小制剂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格(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同质量层次不同规格产品,按单位可比价取低值)。
2.价格信息采集。本次联动,未挂网药品价格交易信息采集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2023年度价格联动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挂网(交易)价格纳入此次联动价格采集范围。外省明确的集采中选价格、医保支付限价、企业自主报价不纳入采集范围。
3.挂网省份数界定。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挂网省份数合并计算;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不同规格药品,挂网省份数不合并计算。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暂不新增中成药挂网。因我省正在实施全国第一批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联动工作,湖北省牵头的省际联盟首批中成药集采接续和全国第二批中成药联采正在实施,本次联动暂不新增中成药联动挂网,后续开展专项联动。
(二)不同销售渠道价格信息填报。为进一步掌握不同销售渠道药品价格信息,此次联动中新增挂网的产品,需填报本企业同通用名剂型产品不同规格最小制剂在全国的主要线上交易平台(指手机APP“京东健康”、“好医******************有限公司)的平均价格,该价格信息仅做联动参考,不直接采用。
(三)申投诉要求和处理。相关企业提出申诉、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被投诉企业需在知悉投诉事项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则默认投诉成立。凡恶意投诉、举证不实,或以独占市场为目的排挤其他公平竞争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3号)纳入信用评价。
(四)价格纠偏工作。本次联动后,将按照“过评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可比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未过评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可比价不高于过评药品”原则,对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质量层次挂网药品价格倒挂、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下挂网价格差异较大药品(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单位可比价超1.8倍,中成药日均费用超3倍)进行价格纠偏,具体纠偏方案另行制定。
(五)基层采购清单调整工作。年度联动结束后,按照《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56号),明确挂网药品价格采集时间,按程序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省医保局将在年度药品价格联动后,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挂网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挂网药品外省价格信息,重点加强对我省挂网价格较高、采购量较大药品的监测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医保经办结算业务数据比对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的监督监管,发现采购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药品价格联动和挂网工作,及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验,协助省医保局做好信息公示和申投诉处理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使用主体,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选择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药品。要合理控制药品采购库存,暂停挂网或撤网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且15日内完成前期采购库存消化,坚决杜绝突击采购囤货行为。
(四)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招采管理系统,按要求维护和完善药品基础信息,避免因基础信息不完善影响申报工作。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联动价格信息的药品,视为放弃联动。要诚实守信,如实填报价格信息,当挂网药品(指同企业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剂型同规格产品,不同包装数取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最低值)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交易)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交易)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在我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申请调整,若虚报、瞒报和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价格下调的,一经核实,纳入信用评价,并暂停该产品两年内在我省的挂网申报。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临床供应和配送服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或不能向我省医疗机构及时足额供货的,视情况纳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或取消在我省的挂网资格。
本通知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相关规定处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