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3.磋商响应供应商须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其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错误的),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响应。 4.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备案证明,提供有效复印件。 5.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备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提供有效复印件。 6.经信用记录查询,未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7.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8.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