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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加工200万只车规级igbt功率模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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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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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环审批〔2024〕05-21号
项目代码:2303-321003-89-01-694867
******有限公司年加工200万只车规级igbt功率模块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有限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已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有限公司位于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高蜀北路与司徒庙路交叉口北180米的现有厂房,新建13条高速环形加工线,建设年加工200万只车规级igbt功率模块项目。项目只为本企业封装项目配套加工,不承接其他企业电镀生产加工。《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部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分别收集后进入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内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后一并与纯水制备废水、冷却塔排水接管至区域市政污水管网,过渡期本项目接管至扬州市北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接管标准中ph、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ss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相关要求,总铜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中的直接排放限值;总锡的接管标准参照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中排放限值。远期本项目废水拟接管维扬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总锡的接管标准参照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中排放限值以及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单位产品排水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的要求。
2、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生产废气中的甲基磺酸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3747-2020)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3747-2020)表4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并对厂区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7、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企业在经营中应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cod≤5.703吨/年,氨氮≤0.201吨/年,tp≤0.003吨/年,tn≤0.291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687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安全综合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文件苏环办(2023)144号文要求同时办理排水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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