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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东南年产800万件硅胶婴童类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6-341503-07-05-159236)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大道以南、长盛路以西,购买长三角六安智谷产业园A17号厂房,总建筑面积为3000m2,购置开炼机、挤出机、平板硫化机、切条机、烤箱等生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0万件硅胶婴童类制品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做好项目区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运营期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经隔油+沉淀预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接管排放;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有限公司(平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各工段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每组平板硫化机、烤箱以及烘道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统一进入低温等离子体+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三)运营期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厂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和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妥善做好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项目须采取主动预防、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暂存间、化学品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对其他生产区域作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区建设必须满足报告表提出要求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六)做到厂区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运营后,及时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
四、安徽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负责该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复。
2024年8月28日
抄送:安徽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
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