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裕洋年产60万套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6-341503-04-01-231733)及《安徽省建设项目(裕洋年产60万套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符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相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内容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等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
请安徽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督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对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虛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附: 安徽省建设项目(裕洋年产60万套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此复。
2024年7月5日
抄送:安徽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
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7月5日印发